沈阳市红十字会捐赠账户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3年09月25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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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捐赠资金使用效率,强化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捐赠账户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使收支保持合理区间和比例,提高捐赠资金及物资使用效率,提升人道救助能力。

第二章 预算管理范围

第三条 将接收捐赠的全部资金和物资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包括限定性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和各种基金类项目。

第四条 对于限定性收入,要按照和捐赠方的协议推进执行,长期无支出或预计未来支出可能性较小的项目,要及时和捐赠方进行沟通,协商修改救助范围或救助对象。

第五条 对于非限定性收入,要根据使用方向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年度预算,对于救助类项目,要加快资金执行力度,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

第六条 对于基金项目,其管理和使用参照《中国红十字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内容

第七条 资金管理部门在年初结账完毕后将捐赠账户资金情况进行公布,做为业务部门编制捐赠资金年度预算的基础。

第八条 资金使用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结合捐赠账户资金情况,按照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勤俭节约办事的原则,编制捐赠资金年度财务预算。

第九条 捐赠资金年度预算由资金使用部门进行编制资金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和审核。预算经资金管理部门汇总并审核后,报会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资金使用部门原则上应按照财务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预算,按照相应的程序适当调整。在季度末和年末,财务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一条 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复或批准后,资金使用部门根据批复的预算或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有关管理规定和支出标准,提出资金支出申请填写经费申请单,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按照报销流程提交资金管理部门办理支出报销和资金支出业务。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部门至少每季度通报一次捐赠项目预算执行和结余情况,协助资金使用部门及时做好捐赠执行工作。资金使用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捐赠收支情况,确保项目规范高效执行。对于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捐赠支出,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部门应将已使用资金项目做为下一年度募集资金项目,进一步提高筹资能力。每年款物支出合计原则上不低于收入的70%。物资除捐赠用于备灾物资储备的情况外,应按用途登记入库、及时发放。

第十四条 对于当年新增或因特殊紧急情况按上级要求需要支出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要提交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的支出事项,需将呈报的经费审批单、会议纪要等材料,作为支出凭证的附件,提交资金管理部门办理后续支付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红十字会

20233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