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制度(试行)
时间:2024年09月05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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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升项目执行能力,参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是指市红十字会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接受社会捐赠设立并实施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三条 项目设立原则:

一、符合红十字会宗旨;

二、尊重捐赠人意愿;

三、专款专用;

四、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项目设立前需进行项目需求调研,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持续性进行事前评估,形成项目计划书,报会党组研究同意后正式设立。

第五条 项目计划书应包括立项依据与背景、总体目标与主要内容、服务对象与实施范围、资金筹集方式、经费测算及标准、项目运行方式及管理模式等。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项目一般由申请部门作为实施部门,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实施的项目,须确定项目实施牵头部门。

第七条 应当动员社会各类人道资源为项目服务,组织项目地区人员、受益群众或红十字志愿者参与项目的策划、监督与实施,推动项目管理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八条 应当做好与捐赠人联络与沟通,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尊重和信任,建设性地解决问题。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九条 项目资金管理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按其类别设置明细账,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经费和项目支持费。项目经费是指项目本身所需经费,主要包括救助发放经费、设施建设经费、开展活动经费等;项目支持费是指在项目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误餐费、审计费等。

第十二条 项目支持费按照相关规定和捐赠人意愿进行核算,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按照规定的范围严格使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的,按照《慈善法》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执行或终止。

第五章  项目物资采购

第十四条 项目中涉及物资采购的,按照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应当妥善保存项目物资采购相关公示、公告、合同、票据等采购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添置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项目监督与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实施和管理项目,防范风险发生。特别是项目经费预算与使用、项目物资采购与分发等环节。

第十九条 项目收支情况要在业务发生后一个月内及时在官网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